| 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連結至該計畫網站] |
| 計畫目標 |
| 為鼓勵企業從事技術創新及應用研究,建立研發能量與制度,本部特依據「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推動「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
| 申請範圍與階段 |
一、 所提計畫之技術水準應以規劃或開發產業所需之前瞻性、關鍵性、整合性、共通性或基礎性技術,以推動產業科技發展。
二、 所提計畫具上述技術水準並可促進就業機會者,可予優先支持。
三、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四、 曾執行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廠商,因已接受政府經費補助及研發管理制度之輔導,再次申請所提計畫之研發技術內容應以創新前瞻技術或對於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之技術為原則。
五、 本計畫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階段(Phase 1)與「研究開發」階段(Phase 2)。
(一) 所研提計畫內容如為目前市場尚無可供驗證之載具、平台而缺乏量化指標,或無初步技術成果來支持前瞻創新構想,需進行可行性評估研究者,或同(異)業廠商多家聯合欲進行技術整合,需先行釐清合作研發之權利義務,進一步落實整合性產業技術研發者,可申請先期研究(Phase
1)計畫。
(二) 所提計畫如已完成初步可行性分析且已有明確之驗證平台者,可直接申請研究開發(Phase 2)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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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一、 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二、 財務健全:
(一) 公司、負責人及其配偶使用票據一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二) 公司、負責人及其配偶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三) 申請公司及多家聯合申請計畫之主導公司淨值需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但非擔任主導之其他聯合申請公司之淨值應為正值即可。
(四) 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公司之淨值未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申請計畫得先受理申請,惟該案計畫於技術審查通過後指導會議前,申請公司須檢具合法登記之智慧財產評價機構出具之智慧財產權評鑑結果報告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未檢具證明文件或併同財務審查後之淨值仍未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將依申請資格不符以退件處理。
三、 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四、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五、 公司或其研發團隊有從事產業技術研究工作經驗,並有實際績效,足以進行申請計畫之產業技術研發。
六、 具研發實績之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具備前述一至四項資格。
七、 申請公司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記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八、 具有實績之財團法人得共同提出申請,惟送件申請前應經本部評估其參與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受理審查。
九、 國營事業申請前應先經本部專案評估其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提出申請。 |
| 諮詢服務專線--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 |
諮詢專線:02-23412314;傳真:02-23412094
1. 電資通光領域分機:220、219
2. 機電運輸領域分機:212、205
3. 生醫材化領域分機:204、206
地址:100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51號永豐餘大樓7樓 |
|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SBIR) [連結至該計畫網站] |
| 計畫目標 |
| 為鼓勵我國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產品與服務之創新研究,加速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經濟部技術處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起開始執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簡稱SBIR計畫),提供創新研發及規劃的資金補助。本計畫提供中小企業研發總經費最高百分之五十之補助,透過政府的補助支持以降低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風險與成本,且研發成果歸廠商所有,以鼓勵業者投入產業技術研發工作,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及質與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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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補助範圍 |
廠商所提計畫之技術、產品與服務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超越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異於現有理論分析、模擬設計、研發、製造、測試、應用或實驗程序,經評估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
2.經濟部技術處基於國家科技政策研發規劃,認為未來產業所需,經公布擬於近期內開發之新技術或產品或營運模式。
3.比現有產品更能節約資源與能源、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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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廠商基本資格 |
| 本計畫係以協助我國中小企業從事新技術研究發展為目的,其申請之基本資格主要有5項:
(一)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1.製造業: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200人以內。
2.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加入勞保員工人數50人以內。
(二) 無欠稅情形,且於近5年內未曾因執行政府相關科技專案計畫有解除合約紀錄者。
(三) 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四) 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五) 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共同申請。聯盟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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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服務專線計畫專案辦公室 |
地址:10075台北巿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6樓
(永豐餘大樓)
電話:(02)2341-2314 # 603
傳真:(02)2394-0135 |
| 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 [連結至該計畫網站] |
| 計畫簡介 |
| 技術處在2008年起配合高值化製造業與知識型服務業的雙引擎經濟發展需求,整併原「示範性科技應用計畫」與「創新服務業界科專計畫」為「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鼓勵企業規劃、開發具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且具科技涵量之應用與服務,多元發展創新營運模式,帶動產業發展新商機。計畫推動上,除鼓勵企業創新創意先導應用與服務外,將以主題性產業政策推動方式,鼓勵企業針對產業面、社會面及生活面的創新需求趨勢或機會缺口,透過科技的整合與應用,發展創新服務與營運模式,以加速催化製造業服務化、製造與服務整合、服務創新及科技化服務業等新興應用服務的發展。 |
| 申請範圍與階段 |
•申請範圍
| 一、 |
以需求為導向,規劃、開發或建置具創新性、示範性、共通性或整合性
之服務平台、系統或模式。 |
| 二、 |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導入、整合與應用,發展創新商業營運模式與
服務流程,或透過市場、行銷、通路或服務等創新方式,創造產業價值。 |
| 三、 |
發展新興科技相關先導應用與服務之價值創新活動。 |
| 四、 |
其他創造具體知識資本、創新產業價值或提升產業創新能力之研究發展活動。 |
•申請階段
符合申請資格者得以個別或聯合方式提案,同時可考量實際作業需求提出下列補助申請。
| 一、 |
「先期規劃」階段(Phase 1)
所提計畫構想具備創新性與示範性,惟其可行性需進行評估或規劃者,
可申請先期規劃計畫。 |
| 二、 |
「開發建置」階段(Phase 2)
所提計畫內容具備創新性與示範性,並已有完整可行性評估及規劃者,可直接申請開發建置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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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或從事與創新服務研究發展活動相關具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以下簡稱企業)
二、財務健全:
| (一) |
企業、該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使用票據1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
| (二) |
企業、該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無財務責任未清者。 |
| (三) |
申請企業及多家聯合申請計畫之主導企業淨值需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但非擔任主導之其他聯合申請企業之淨值應為正值即可。 |
| (四) |
屬生技、數位內容領域企業之淨值未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申請計畫得先受理申請,惟該案計畫於聯席會通過後指導委員會議前,申請企業須檢具合法登記之智慧財產評價機構出具之智慧財產權評鑑結果報告證明文件,併同財務審查資料送審,未檢具證明文件或併同財務審查後之淨值仍未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將依申請資格不符以退件處理。 |
| (五) |
申請企業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 三、 |
企業或其專業團隊有從事提供知識之創造、流通或加值之工作經驗且有實績,具足夠人力執行申請之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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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但計畫內容有跨國營運之需者不在此限。 |
| 五、 |
具研發實績之外國企業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具備前述一至三項資格。 |
| 六、 |
申請企業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
| 七、 |
企業得與學校、法人、依法設立以從事醫療或安養照護為目的之機構共同提出申請,惟送件申請前應經本部評估其參與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受理審查。 |
| 八、 |
國營事業申請前應先經本部專案評估其符合重大科技政策推動所需,始得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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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服務專線--經濟部技術處創新科技應用與服務計畫辦公室 |
諮詢電話:(02)2341-2314#504~522
傳真:(02)2343-5377
地點: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段51號7樓 |
| 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連結至該計畫網站] |
| 計畫目標 |
| 經濟部「鼓勵國內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為推動台灣成為「全球高附加價值製造中心」及「產業創新研發中心」,鼓勵國內企業設立研發中心,使我國產業之發展,由製造朝向創新、研發及服務等知識涵量較高的地方延伸,並將蓄積台灣企業核心能量與競爭優勢的「場所」,從「製造現場」延伸到企業「研發中心」。透過組織型研發中心設置,使其成為推動台灣未來創新引擎動力之來源,並將我國產業所具有之「高效率工程能力」和「敏銳反應力」之「競爭優勢」,逐步轉型以「研發」與「科技創新」為新的優勢。 |
| 計畫補助範圍 |
| 本計畫補助企業設立研發中心,導引企業以組織型態的研發團隊,蓄積研發能量,提升研發單位於組織中之位階,進而從事前瞻研究計畫或創新研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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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 |
為鼓勵與協助企業成立體質優秀之研發中心,充份協助產業技術創新,所需具備申請資格如下: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公司淨值達其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
二、若曾執行政府科技專案計畫,應無受停權處分而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或於近五年內應無重大違約紀錄。
三、從事產業科技發展有關之設計、研究、開發、實驗或研發服務,規劃在台設立研發中心之國內企業。
四、所提計畫可提升研發中心在公司組織的位階,從事前瞻創新研發工作,與公司原產品開發、技術開發等部門有所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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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諮詢服務專線--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 |
| 諮詢專線:(02)2341-2314分機224、217
傳真號碼:(02)2341-2094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51號7樓 |
| 鼓勵國外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計畫 [連結至該計畫網站] |
| 計畫目標 |
| 鼓勵跨國企業在台設立研發中心是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重點發展計畫」中建設台灣成為「國際創新研發基地」計畫極為重要的一環。希望推動跨國企業與台灣廠商進行合作,並在國內形成長期的區域研發中心。藉此支援跨國生產活動、提昇台灣在全球化之研發佈局之地位以及推動台灣產業研發之深層化與前瞻化。經濟部預計2008年以前促成40個跨國企業在台設立創新研發中心,藉引進關鍵應用整合技術,讓台灣成為各跨國企業的全球夥伴技術中心,使台灣產業再向前邁進。 |
| 計畫補助範圍 |
(一)研發人員人事費。
(二)顧問費。
(三)國外專家酬勞。
(四)差旅費。
(五)租金。
(六)與國內產學研合作研究費
(七)與國外企業合作研究費。
(八)國外訓練費。
補助款將會考量研發中心對國內產業將產生之影響及效益等具體貢獻度、國外資源(人力/技術)於台灣本地發展之承諾等原則,由研發中心計畫審查會進行整體評估後核定補助經費上限,計畫補助時程以3年為原則。 |
| 申請資格 |
經濟部竭誠歡迎在台設立研發中心後可對我國產業產生重大效益之國外企業,與經濟部技術處進行洽商設立研發中心構想內容後,提出計畫申請,其所需具備之申請資格如下:
1.依外國法律合法設立並存續之外國公司在台合法設立並存續之分公司。
2.依本國公司法設立並存續之公司且為國外公司之從屬公司。
3.組織具研發創新能力、資源整合能力高,對我國產業創新體系推動具重大關鍵影響者,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具備前述資格(研發中心計畫審查委員會另有議定時除外)。
4.同一企業已申請或執行其他政府補助計畫者,其計畫將由研發中心計畫審查會審議是否得受經費補助。 |
| 諮詢服務專線--經濟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 |
諮詢專線:(02)2341-2314分機209、224、225
傳真號碼:(02)2341-2094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二段51號7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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