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行政院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辦理(附件一)。 |
| 二、 |
依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式注意事項」辦理(附件二)。
|
| 三、 |
申請單位向本處申請統一編號(GPN)應填具「圖書書目欄位」或「期刊書目欄位」或「電子出版品欄位」。 |
| 四、 |
申請單位應另填寫「經濟部暨所屬單位出版品標準規格化審核表」,寄經濟部研發會(附封面、封底影印本)。
- 單位名稱填:經濟部技術處
- 預算編列免填
- 統一編號,即為GPN號碼
- 附上封面、封底影印本(重點在封面的經濟部CIS字體、封底的GPN、ISBN/ISSN與定價/工本費)
- 不用行文,審核表及封面封底影印本郵寄:經濟部研發會收 台北市100福州街15號
- 研發會審核之後始可印製
- 若要催件請洽經濟部研發會:洪玲雅小姐(02-23212200#271) |
| 五、 |
ITIS出版品之統一編號應向該單位出版品編號負責人申請。 |
| 六、 |
針對圖書、連續性出版品之封面、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或相關格式,紙本出版品之規格應依據「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 七、 |
出版品(印刷品)規格,請參考「經濟部暨所屬單位出版品標準規格化審核表」。
出版品應依據寄存服務作業規定,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本部研發會及指定圖書館各一份辦理寄存服務。指定圖書館中的國立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台北市立圖書館、國立台灣大學圖書館、台灣省立台中圖書館及國立中山大學圖書館需遵照辦理寄存,其餘指定圖書館,請各執行單位參酌寄贈。
|
| 八、 |
各單位應依銷售作業規定,就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三民書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61號2樓;五南文化廣場-台中市中山路2號B1;新進圖書廣場-彰化市光復路177號;青年書局-高雄市青年一路141號3樓);發行時未定價者,應註記工本費,以供未來轉作銷售之用。 |
| |
|
| 第一條 |
為建立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促進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特訂定本辦法。
政府出版品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版品(以下簡稱出版品),係指以政府機關及其所屬機構、學校之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
| 第三條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出版品之編號、寄存、銷售等管理事項。
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應定期查核其所屬機關、機構、學校前項管理事項之執行績效。 |
| 第四條 |
各機關應依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及相關國際標準編號規定,編印出版品。
前項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及統一編號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
| 第五條 |
各機關應依寄存圖書館作業規定,寄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
前項寄存圖書館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
| 第六條 |
各機關發行之出版品,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應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
| 第七條 |
出版品國際交換工作,由國家圖書館辦理。必要時,各機關得自行辦理專案交換工作。 |
| 第八條 |
各機關應就其出版品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出版品銷售之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
| 第九條 |
行政院研考會得就統籌展售之需要,函請各機關重製其庫存罄之出版品。
各機關未能於前項函到一個月內提供時,應授權或取得轉授權,由行政院研考會重製展售。 |
| 第十條 |
各機關得與團體、私人合作或委託其出版、發行出版品,並收取合理使用報酬。
前項報酬以金錢為原則,必要時,得以等值出版品代替之。 |
| 第十一條 |
行政院研考會得就本辦法規定事項,定期查核各機關之執行績效。 |
| 第十二條 |
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辦法另定相關管理作業規定,並函知行政院研考會。 |
| 第十三條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以外其他機關或團體出版、發行之書刊資料,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四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 |
|
| 一、 |
為使政府出版品形制規格統一,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 |
各機關出版品應編印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overnment Publications Number;以GNP標示),並辦理下列事宜:
(一)圖書應依國家圖書館相關規定,申辦及印製國際標準書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ing; ISBN)及出版品預行編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 CIP)。
(二)連續性出版品應依國家圖書館相關規定,申辦及印製國際標準期刊號(International Standard
Serial Number; ISSN)。 |
| 三、 |
圖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一):
(一)封面:書名、出版機關。
(二)封底:GPN、ISBN及條碼、定價或工本費。
(三)書名頁:書名、出版機關、著(編、譯)者、出版年月。
(四)版權頁:位於書名頁反面或內頁最後頁,直式或橫式排列均可。
上半頁為CIP資料,下半頁著錄出版品基本資料,包含書名、著(編、譯)者、出版機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出版年月、版(刷)次、定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GPN、ISBN。
(五)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0.5公分以上或內頁超過一百頁以上者,書脊上應載書名、出版機關。 |
| 四、 |
連續性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二):
(一)封面:刊名、出版機關、ISSN、刊期頻率、卷期編次、出版年月。
(二)封底:GNP、ISSN及條碼、定價或工本費。
(三)刊名頁:除新聞紙外、凡裝訂定成冊者,得視需要增列刊名頁,載明刊名、出版機關、卷期編次、出版年月。
(四)版權頁:位於刊名頁反面,直式或橫式排列均可。應印製刊名(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名及更改日期)、出版機關(地址、網址、編印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編者、出版年月、創刊年月、刊期頻率(如有更改,應註明原刊期頻率及更改日期)、定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GPN、ISSN。
(五)非騎馬釘裝且厚度在0.5公分以上者,書脊上應載刊名、卷期(無卷期者應載出版年月)。 |
| 五、 |
五、電子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三):
(一)外盒部份應記載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地址、網址、承辦或統一分發單位電話)、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系統需求設備、GPN、定價或工本費、相關國際編號、展售處(地址、電話、地址)。
(二)磁片或碟片上應記載題名、出版機關、製作單位、出版年月、GPN、系統需求設備。
(三)電腦檔案之本文檔部份應採ASCII格式,文件檔案內容每一列長度不得超過76個英文字元或38個中文字元,每一段落長度須固定並排列整齊,表格可依實際長度編排,文件檔中不得含控制碼或非關資料內容之字碼;其他檔案應註明使用之軟體及其版本。
(四)電腦檔、資料庫及網頁等內容中應記載題名、出版機關(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製作單位、資料維護單位、出版年月、檔案格式、系統需求設備、GPN等基本資料。
|
| 六、 |
其他非書資料應視需要參酌圖書、連續性出版品或電子出版品規定辦理。但視聽類型出版品應記載下列事項(示例如附件四):
(一)外盒部份應註明題名、內容大要、出版機關(含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音(影)或製作單位(住址、電話)、出版年月、長度、GPN、相關國際編號、定價或工本費、展售處(地址、電話、網址)。
(二)錄音帶及雷射唱片之帶面及片面部份,應註明題名、出版機關、錄音或製作單位、出版年月、GPN、長度。
(三)錄影帶及影碟等錄影資料之帶面或碟面標籤,限家用者使用白色標籤;公開播映者使用黃色標籤。標籤應註明題名、長度、權利範圍(註明家用或公開播映用)、出版機關(地址)、GPN。錄影帶側面標籤應標示題名、出版機關、錄影或製作單位。
(四)錄影資料之內容中應提供題名、出版機關(地址、網址、承辦單位電話)、錄影或製作單位、出版年月、GPN、長度等資料。 |
| 七、 |
各機關紙本出版品應以A4(29.5*21公分)、菊版八開(29*21公分)、四六版十六開(26*19公分)、四六版十八開(23*16公分)或菊版十六開(21*15公分)等規格擇一印製。但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 |
| 八、 |
出版品之紙張或包裝材料,應優先採用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且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再生紙及再生材料產品。
出版品之基本形制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外,各機關得視需要參照中國國家標準(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s)、廣播電視法及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相關規定,自行訂定。 |
| |
|